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
点击次数:28683次 发布时间:2017/6/2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审工作,促进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水利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行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形成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 第三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价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评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执行水利部公布的有关规定,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另行规定。 第五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受理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包括单位申请、评审审定、公示公告。 第二章 单位申请 第七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自愿申请标准化等级评审。等级申请原则上由低向高逐级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好、创建效果显著的,也可以跨级申报,每次只能申报一个等级的评审。 第八条 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年以上,自评结果符合申请等级要求。 (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管辖的建设项目施工期为2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施工的企业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承担在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工程应按要求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结果达到二类及以上标准。 (三)受理申请截止日前1年内不得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或者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安全生产不良信誉记录。 (四)按规定提交评审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第九条 申请材料须经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同意。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应严格对照评审标准,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第三章 评审审定 第十条 水利部制定颁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明确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等内容,用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评审。 第十一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标准化一级以及部属单位二、三级的评审,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安全监督司;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标准化二、三级的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初步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颁证、授牌;公示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达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更高等级评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达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后,应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运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形成自评报告,在本单位内部公示。 第十六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状况,必要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达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或者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事故隐患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 (五)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六)不接受必要的监督检查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必须在整改完成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等级评审。 第十九条 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第二十一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期满后准予延期,由水利部公告并换发证书: (一)提交各年度的自评报告; (二)未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或者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现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事故隐患; (四)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及《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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